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齊百邁、吳清文、曾國烈、曾璟璇、辜濂松、韓蔚廷、管國霖、洪信德、盧正昕、王濬智、王裕南
- 原告廖詩瑀、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育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瑞霞、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書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家洋、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聲 請 人 廖詩瑀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劉育麒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黃書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分別予以公告在案、分配完結,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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