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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吳清文、曾國烈、曾璟璇、辜濂松、韓蔚廷、管國霖、洪信德、盧正昕、王濬智、王裕南

  • 原告
    廖詩瑀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育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瑞霞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書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家洋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聲 請 人 廖詩瑀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劉育麒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 理 人 黃書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程序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分別予以公告在案、分配完結,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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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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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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