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廖詩瑀
- 代理人
- 陳香如律師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代理人
- 劉育麒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文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洪瑞霞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代理人
- 黃書璇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代理人
- 黃家洋
- 債權人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清算程序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分別予以公告在案、分配完結,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