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東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2 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8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79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