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9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59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俊瑋裝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8 月17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5,000,000 元,已屆清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均影本)各1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