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950號聲 請 人 王者玲 相 對 人 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2 月19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 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8,200,000 元,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經濟部函、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各1 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