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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救字第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另案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8 號刑事案件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臺灣臺北看守所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162 號裁定等影本各一份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依其起訴之內容及所附資料,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救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