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90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909號
- 聲請人
- 陳榮松即欣采冷氣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上豪冷氣空調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此為絕對應記載事項,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簽發之系爭本票,發票人刪除無條件擔任兌付,另記載如未正常支付貨款視同本票到期,系爭本票顯然有絕對應記載事項之欠缺情事,依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發票人簽發之系爭本票應屬無效。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