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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簡聲字第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簡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宏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因宏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對宏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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