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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簡聲字第25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簡聲字第254號

聲請人
冠川金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其對相對人所寄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之戶籍地寄發債權移轉通知函,經郵局以相對人招領逾期而退回,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退郵信封附卷可稽。又依本院依職權函詢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請該局派員實地查訪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後,得悉相對人仍居住於台北縣五股鄉○○路81號2 樓之戶籍地,有該局99年9 月12日之北縣警蘆刑字第0990035368號函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居所並非不明,亦無遷移行方不明之情事,聲請人據以經郵局招領逾期退回之存證信函為據,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要件不符,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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