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簡聲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簡聲字第327號聲 請 人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非訟代理人 王湘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華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8日、99年10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對相對人之全體清算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99年9 月30日、99年10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