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簡聲字第3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簡聲字第393號
- 聲請人
- 昕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徹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劉厲生律師
- 相對人
-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綵蘩
- 法定代理人
- 林張梅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僅係因收件人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可稽,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