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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乙○○
債權人
昶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接奉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936號假扣押執行命令,且查封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惟債權人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98年度司裁全字第762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業於民國99年1 月25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債務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99年度重重訴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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