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乙○○
- 債權人
- 昶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接奉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936號假扣押執行命令,且查封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惟債權人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98年度司裁全字第762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業於民國99年1 月25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債務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99年度重重訴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