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4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423號
- 聲請人
- 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暉
- 相對人
- 元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先晉
于陳端妹
楊林永琇原姓名:.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振輝」,應更正為「聲請人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振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