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64號
- 債務人
- 焺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權人
- 建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之98年度司裁全字第1608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