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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李金火
相對人
瑞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吳俞瑱
相對人
相對人
廖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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