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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979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97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永宜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98年度全字第2646號民事裁定提存新臺幣792,000 元為擔保金,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之和解筆錄,為此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為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 款規定自明。

三、經查,其本案訴訟經成立和解,且於和解筆錄中載明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院98年度存字第2226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有和解筆錄影本1 份附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聲請人本得逕向提存所聲請發還,無庸再行聲請本院為發還擔保物之裁定,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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