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號
- 原告
- 薪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給付工程款涉訟,惟依兩造間訂立之採購契約書第18條第3項約定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