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8號
- 原告
- 台灣實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茂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兩造間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惟依兩造間之工程契約第19條之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該工程契約書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