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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8號

原告
台灣實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茂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兩造間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惟依兩造間之工程契約第19條之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該工程契約書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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