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8號原 告 台灣實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茂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兩造間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惟依兩造間之工程契約第19條之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該工程契約書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