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4號原 告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增律師 複代理人 薄正任律師 被 告 乙○○(原名林明華即建辰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石門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