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展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戴維於、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許俊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9號上 訴 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戴維於 被 上訴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許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建字第59號給付工程展期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叁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貳仟叁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