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88號

給付押標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88號

上訴人
華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送達代收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88號請求給付押標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