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0號
- 上訴人
- 東鑫龍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瑞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楊素玉等間因99年度建字第9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伍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