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7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聖智學習亞洲私人有限公司(Cengage Le
- 原告
- arning Asia Pte.Ltd)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意淳律師
- 被告
- 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版稅授權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或授權而出版「應用力學- 靜力學」、「應用力學- 動力學」二書,嚴重侵害其著作權為由提起本件訴訟,核突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案件,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