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陳財旺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其新台幣36萬5036元,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簡字第18146號判 決可證,惟該公司董事長蘇郁竣業於民國96年9月22日死亡 ,該公司迄未選任新法定代理人執行公司業務,爰聲請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乙○○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 (一)本件聲請人所述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其債務,爰認其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所定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利害關係人之情,無非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簡字第18146號判決為據。然依聲請人提出之該98年度北簡 字第18146號判決書,所載被告為王慧蓉(即蘇郁竣之繼 承人)一人,該判決所命給付義務人亦為王慧蓉,有該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顯見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該判決所命負有給付聲請人金錢義務之人,從而難認聲請人為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其遽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任臨時管理人, 自不合於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要件。 (二)何況,第三人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曾請本院為穩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於98年10月14日以98年度法字第31號裁定選任乙○○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此有該裁定書附卷可查。是縱使本件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因所請選任乙○○為臨時管理人一事,既經本院另案先為選任確定,本件核無另再選任之必要,其聲請無實益,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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