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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x34x10=3,7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何時遭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裁員?並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何時毀諾?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97年1 月22日起至99年1月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五、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七、聲請人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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