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x34x10=3,7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何時遭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裁員?並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何時毀諾?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97年1 月22日起至99年1月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五、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七、聲請人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