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吳鴻裕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務人吳鴻裕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與妻88年1 月3 日結婚,育有一女,為維持生活週轉,而向各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積欠債務共新台幣(下同)382,339 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於民國99年8 月30日,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商銀)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雙方前置協商不成立。聲請人於96、97年因罹患憂鬱症而失業,致無能力按期繳付各家銀行卡債,其中萬泰銀行將其債權讓售予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嗣聲請人於98年9 月始任職於耿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19,000元,自99 年3月起則任職於雄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28,000 元 ,惟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實難負擔國泰世華商銀所提之24期,年利率8%,每期還款6,182 元之前置協商還款條件,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本院99年8 月31日板院輔99司執速字第68007 號執行命令影本、戶籍謄本、機車分期費用收據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雄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影本、支出汽油費發票影本、東駿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房租明細通知書影本、電信費繳費通知影本、機車行車執照影本等為證,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聲請人應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後方能實行,倘未能經債權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續行清算程序,故本件聲請人仍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接受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12月16日下午4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