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329號聲 請 人 李慧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 ×34×10=3400元。 二、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陳報有無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消債條條第63條第1 項第6 款)? 三、表明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若干? 四、台端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提出前置協商協議書乙份。 五、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以列表的方式詳細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及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中的原因,次應說明為何如聲請狀所述有每月收入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有無法維持最低生活之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六、協商成立後迄毀諾前,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房貸5000元」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共7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上開金額勿重覆計算)。請說明名下汽車殘值若干?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提出「更生方案」。 九、提出聲請人本人自97年12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十、請提出張家作、張振華、李水鵬、董夢柳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社會補助?若有,其領取期間及金額為若干?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請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資料,及該等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提出聲請人本人、張家作、張振華、李水鵬、董夢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除扶養費外,配偶是否分擔家中必要支出?如有,每月金若干? 聲請人於鑫華城實業有限公司、華泰企業社擔任之職務,是否從事執行公司業務?是否受有酬勞? 請說明何時開始經營華泰企業社?何時停止?實際經營共幾個月?經營華泰企業社每月收入金額若干?支出金額若干?(請按月列表造冊)請台端提出經營華泰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繳納證明」。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7年12月06日起至99年12月0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