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蔡素芬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素芬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 號民事裁定),惟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就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68,762 元,分72期(6 年),每月清償11,000元之更生方案,採行書面可決方式,以民國99年7 月30日板院輔99司執消債更濟消字第65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是否確答該更生方案結果,未獲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所代表之債權額逾二分之一之同意,即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而查聲請人於更生履行期間之收入來源係在美好飲食店之工作,惟聲請人因案於99年9 月14日入監服刑,刑期2 年6 月,此有聲請人99年9 月15日民事陳報狀所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執字第11356 號侵占案件執行命令影本附卷可參,足認聲請人已無固定薪資收入,其更生方案亦無履行之可能,是本件已無從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2 項第2 款、第63條第1 項第8 款之規定認可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之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12月8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李佳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