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鑽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黃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聲請人自陳其財產僅有現金新台幣(下同)78萬元,則其積欠有優先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220 萬7690元,及營業稅187 萬6603元,已有不足,遑論供其他多數債權人之分配,如予宣告破產,顯無實益,自應駁回其破產之聲請。
三、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