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21、22號聲 請 人 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吳濟行律師 聲 請 人 呂旭明會計師即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張清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破產。 選任張蔚誠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星期二)下午三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亦為公司法第89條第1項所明定,而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亦準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二、聲請人即債權人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銓祐科技公司)經營及銷售電子產品等,曾為公開發行於興櫃交易之公司,98年初債務人銓祐科技公司因受國外應收帳款倒帳波及,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因此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20萬9,603元之貨款未能清償,有「抵付協議書」、「請款單」可證。債務人97年6月因連續虧損,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處分下市,因此債務人相關資訊現無公開於政府監督之網站上,依據台灣未上市股票資訊網顯示,債務人於97年11月10日、11月11日退票1,220萬3,101元、1,200萬元 ,及根據網路新聞查得97年12月16日、98年1月15日分別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退票45萬4,275元、1,281萬6,000元。 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且債務人尚未清償銀行與其他多名債權人之債務高達7億元以上,以債務人材料、機具、設備 與半成品等以及無法回收之應收帳款餘資產,債務人確已無清償能力。依照破產法第57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 予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債權申報表、抵付協議書、請款單等影本為證據。 三、聲請人即債務人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呂旭明會計師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銓祐科技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呂旭明會計師為清算人,經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在案,聲請人呂旭明會計師於98年11月25日就任為清算人,惟於執行職務期間,發現銓祐科技公司之財產並不足清償其債務,爰依法聲請宣告銓祐科技公司破產。債務人銓祐科技公司於99年3月30日舉行股東臨時會,亦通過授權清算人聲請 破產各項事宜。債務人銓祐科技公司設立於91年5月13日, 主要營業項目包括TFT LCD Monitor研發、生產、銷售、TFTLCD TV研發、生產、銷售、類比、數位影音電視卡/盒研發、生產、銷售等。其登記資本額為10億元及實收資本額為670,837,370元,有銓祐科技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商業 司網站公告之銓祐科技公司基本資料可稽。銓祐科技公司經營初期,獲利尚豐盈,並曾經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嗣並於92年於大陸東莞設立工廠、荷蘭設立子公司,96年更因擴大生產線,而在大陸無錫購地設廠。但好景不常,適逢全球金融海嘯,景氣惡化導致,中小型LCD板出貨量減少,全球許 多國家經濟陷入經濟衰退,致使債務人因投入資金無法順利回收,經營頓入困境,致虧損累累,終於97年6月間被金融 主管機關下櫃處分,雖仍努力營運,因市場需求持續衰退,大廠間又紛紛降價求售,造成面板價格大幅下跌,再加上往來銀行急抽銀根,致使公司營運資金不足,加劇公司營運困難。唯公司仍儘力償還銀行貸款,從96年3月間銀行最高借 款金額1,156,104,918元,降至97年9月間443,863,556元, 但最後仍因國外往來客戶大量應收帳款無法順利收回,在資金嚴重缺少之的情況下,實無力繼續維持公司正常營運,終召開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聲請人就任為銓祐科技公司之清算人,檢查公司財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經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星會計師核閱報告和債權人申報債權後,發現債務人銓祐科技公司已有財產顯不足清償其債務之窘狀,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98條第1項之規定,清算人自應聲請宣告破產,茲就聲請人目前現有之資料,製作至99年4 月15日之資產負債表,並陳明債務人銓祐科技公司目前之財務狀況如後,敬請鈞院酌參審核:(一)銓祐科技公司99年4月15日之資產負債表分項說明:1.資產類:(1)帳列金額61,652,128元,(2)根據所附之資產狀況說明書,估計淨可變現金 額約為46,654,004元;2.負債類:(1)帳列金額753,798,748元,(2)根據各債權人回函登記審查後金額為884,992,673元;3.股東權益類:帳列金額在股本減除累積虧損後為負692,146,620元;(二)再依經張瀚星會計師核閱相對人98年1月1 日至9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所示,其帳上所列資產總額僅有 76,467,854元,而其負債總額卻已高達762,869,699元,債 務人銓祐科技公司之資產實已顯不足抵償其負債,而應宣告破產。又債務人銓祐科技公司之債權人已逾80多人,已符合聲請宣告破產需有「多數債權人」之程序要件。綜上所述,依公司法及破產法之規定,債務人銓祐科技公司既已有法定破產原因,故為避免其債務繼續擴大,損及公眾及債權人之利益,因而聲請裁定宣告銓祐科技公司破產,俾利儘速依法定程序清理債務,以免債務擴大,而維聲請人及所有債權人權益等語。並檢陳銓祐科技公司98年9月29日決議解散及選 任清算人之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經濟部函、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銓祐科技公司99年3月30日決議聲請破產之臨時股東 會決議紀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張瀚星會計師核閱報告、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申訴書、金管會函等影本為證據。 四、查本院99年度破字第21號之聲請人為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破字第22號之聲請人為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呂旭明會計師,因同聲請宣告債務人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應由本院併案於同一程序中處理。又經核上列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宣告銓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張蔚誠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事務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20號11樓,電話:00000000) ,及訂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日期如主文所示。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