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2號
- 聲請人
- 昆禹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火煌
- 代理人
- 黃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昆禹金屬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昆禹金屬有限公司(下稱昆禹公司)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目前財產為新台幣(下同)78萬元,已顯不足清償債務,為使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特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優先權之債權有同順位者,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而受清償,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項、破產法第112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等項稅捐依法既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清償,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欠應優先清償之債權,其他次順序債權人更無受償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財產更形減少,徒使稅捐稽徵機關之上開等項稅捐優先債權減少分配,而其他債權人亦無因此受分配之可能,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41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 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勞動基準法第28條亦有規定。查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之記載,其現有資產總額為現金78萬元,積欠債權有營業稅754 萬3,902 元、營業稅罰鍰565 萬7,535 元、柯良諭工資債權3 萬3,000 元、遣散費6 萬6,000 元、鍾浩宏工資債權3 萬3,000 元、遣散費3 萬3,000 元、許銘松借款85萬元、梁獻堂借款70萬元、賴秀鶴租金債權20萬元,惟上開柯良諭工資債權3 萬3,000 元、鍾浩宏工資債權3 萬3,000 元,本有優先清償之順序,餘款清償上開營業稅捐債權已有不足,其他借款債權人當無受償之可能,倘予以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徒使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而其他債權人亦無因此受分配之可能,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結論,爰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