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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8號

聲請人
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債務人清冊等確實之文件。

二、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相關專利與智慧財產權資料(證書、註冊證等)。

四、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及勞保退休準備金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請宣告破產之決議。

六、提出鈺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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