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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朱耀平楊千儀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全萬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因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99年4月30日以99年度重簡字第27號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9年5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按,雖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於99年5月20日以99年度救字第69號駁回其聲請確定,此有上述裁定及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參,茲上訴人已逾限,仍未遵行繳納上訴費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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