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全萬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因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99年4月30日以99年度重簡字第27號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9年5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按,雖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於99年5月20日以99年度救字第69號駁回其聲請確定,此有上述裁定及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參,茲上訴人已逾限,仍未遵行繳納上訴費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