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300號上 訴 人 新亞山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安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上訴人 李錦繡 住台北市○○○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六一九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民事訴訟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19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