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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世貴陳翠琪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訴人
北宜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1 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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