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北宜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1 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