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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世貴陳翠琪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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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6日本院98年度板簡字第2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命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板簡字第2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於法尚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9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9年3 月3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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