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楊千儀
- 原告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2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凡禾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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