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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被告
旭志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原告丁○○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㈡、原告乙○○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㈢、原告甲○○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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