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號
- 原告
- 志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崇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843 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