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31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連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