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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張谷輔

  • 當事人
    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83號原   告 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叁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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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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