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09號原 告 甲○○ 丙○○ 被 告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986 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