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5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58號

原告
勝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彩蝶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