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 告 勝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彩蝶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