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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90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90號

原告
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股東名簿登記之普通股股權中418,300股之股東權不存在;備位聲明請求:請求被告向原告拋棄普通股股權418,300股之意思表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28,070元【計算式:確認不存在之股數418,300股×每股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52.9元=22,128,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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