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90號
- 原告
- 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股東名簿登記之普通股股權中418,300股之股東權不存在;備位聲明請求:請求被告向原告拋棄普通股股權418,300股之意思表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28,070元【計算式:確認不存在之股數418,300股×每股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52.9元=22,128,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