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90號 原 告 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股東名簿登記之普通股股權中418,300股之股東權不存在;備位 聲明請求:請求被告向原告拋棄普通股股權418,300股之意思表 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28,070元【計算式:確認不存在之股數418,300股×每股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52.9元=22,128,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7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