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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26號

原告
一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1,32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2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15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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