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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2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23號

原告
甲○○
被告
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貳佰零貳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9年9月28日,臺灣銀行公告現金賣出美金匯率匯率1:31.642計算;23,329.8×31.642=738,20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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