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2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貳佰零貳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9年9月28日,臺灣銀行公告現金賣出美金匯率匯率1:31.642計算;23,329.8×31.642=738,20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