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33號聲 請 人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廣碩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為美金386萬餘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