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80號
- 原告
- 享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捌佰叁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