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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8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80號

原告
享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捌佰叁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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