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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69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69號

原告
庚○○
被告
科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丁○○

      己○○

      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因經登記為被告科威生技有限公司之股東,依據公司法第26條之1、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前段規定,應為法定清算人,為免除法定清算人之相關責任,而提起本件訴訟,核此乃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性質為投資公司所生之權利,自屬財產權範圍,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18號、97年度抗字第2113號裁定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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