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69號原 告 庚○○ 被 告 科威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丁○○ 己○○ 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因經登記為被告科威生技有限公司之股東,依據公司法第26條之1、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前段規定,應為法定清算人,為免除法定清算人之相關責任,而提起本件訴訟,核此乃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性質為投資公司所生之權利,自屬財產權範圍,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18號、97年度抗字第2113號裁定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