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05號
- 再審原告
- 偉俊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叁拾肆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