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9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98號
- 原告
-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宏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