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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98號

原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宏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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